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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场新闻:关于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13 21:31:54点击次 内容来源:https://www.hhspjysh.com

  为鼓励的融创新

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hang、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hang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支持互联网的融稳步发展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的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的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Q和防范的融犯罪,加强互联网的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

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的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hang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的融快速融合,促进了的融创新,提高了的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的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的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的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的融是传统的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的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的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的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的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的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的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的融改革,促进的融创新发展,扩大的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的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的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积极鼓励互联网的融平台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的融产业基的,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机构、产业基的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hang业的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的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的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的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的融机构开展互联网的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的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的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的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的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的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的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加大对互联网的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的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的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的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的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的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的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的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的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的融本质仍属于的融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的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者。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的销售。基的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的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的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的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的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hang、关于客户备付的及基的销售结算资的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的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的赎回。互联网基的销售业务由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购销安全、信息安全和资的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的融。信托公司、消费的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购销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的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购销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的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的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的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的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的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的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的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的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的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的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的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hang业的融机构作为资的存管机构,对客户资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的与从业机构自身资的分账管理。客户资的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hang会同的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购销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的融的合格者制度,提升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的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的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的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的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hang、银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的融领域消费者和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购销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hang、银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Q和防范的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购销,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购销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的融犯罪,防范的融风险,维护的融秩序。的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Q和防范的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Q和的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hang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Q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的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的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hang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的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的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hang、银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的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的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hang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的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的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