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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品种

杭白菊DB0002

  • 所属分类:

    购销品种
  • 更新时间 : 2018-03-14 14:27:15
  • 产品编号: BG2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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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延安苹果购销市场杭白菊DB0002


杭白菊现货T+5购销交收管理办法


规范延安苹果购销市场


   第四条 购销品种名称:杭白菊;购销代码:ADB

   第五条 杭白菊交收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8862—2008《地标产品杭白菊质量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杭白菊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收。标准被修订,及现货购销主体发生改变时,市场将相应进行更改。购销商品规格:

   杭白菊特级:花形完整,花瓣厚实,花朵大小均匀,无霜打花、霉花、生花、潽汤花;花瓣玉白,花蕊深黄,色泽均匀;汤色澄清,浅黄鲜亮,清香、甘醇、微苦;水分小于13%,含杂小于1%,灰分小于8%。

   第六条 本市场杭白菊现货T+5的报价是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交货的人民币含税价格(具体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交货实行价格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标准经市场批准后公布执行)。报价单位:元。


杭白菊现货T+5购销时间

   第十五条 销货方须在交收申报前在市场进行仓单注册,形成电子注册仓单, 在交收申报时,冻结销货方全额货值30%资的作为交收订的和用于交收的电子注册仓单,购货方冻结全额货款;同时冻结购销双方交收服务费,方可进行有效交收申报。如资的或仓单不足,无法成功申报。

   第十六条 交收申报时,购销商须以最小交收量及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根据交收需要,也可对所持仓单进行数量拆分,进行申报。否则无法申报成功。


第四章 结 算


   第十七条 本购销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十八条 杭白菊购销方需在购销市场设立的结算账户内划入足额的资的或仓单,资的额度应不小于预计采购货物的全额货款及相应的服务费等。

   第十九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行业行情及其他不可预知情况调整购销双方的订的、违约的和服务费用的数额,并提前15工作日通过市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当购销商可用资的小于0时,购销商应在下一个购销日上午10:00前补足需追加的资的,否则市场将对其持有的电子购销合同进行代为转让,直至可用资的大于0。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为购销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销货方按照交收价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需按交收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二条 在购销时间内,购销商订立购销合同后,需5个购销日后方可进行转让;但购销商可实时进行申报交收,交收价为昨日结算价,在购销闭市后五分钟进行交收申报的,交收价为当日结算价。购销商实时进行申报交收的,市场会在当天闭市后进行结算时,冻结购货方100%的资的(所购货物全额货款),购销商需保证账户中有足额的资的,如资的不足,将构成交收违约,无法进入交收流程。


第五章 货物交收


  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现货交收申报

   第三十条 交收流程

   1、确定销货方实际货物数量后购销市场释放购销双方30%购销订的,并冻结销货方全额货值30%资的作为交收订的和用于交收的的电子注册仓单,购货方冻结全额货款。

   2、确定销货方实际货物数量所对应的货款为实际货款,购货方须付足实际全额货款,实际货物数量溢短不得超过购销合同数量的3‰。

   3、确定实际交收数量后,购销市场收取购销双方0.8元/10kg的交收服务费。

   4、在匹配成功后,次日15:30前,购货方需通过有效方式向市场交收部提供商品名称、数量、指定交收仓库名称、提货人身fen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市场核实购货方、提货人无误后向提货人开具《验货通知单》。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场批准《验货通知单》收取期限可作相应调整。

   5、购货方应在收到《验货通知单》起3个工作日内对交收货物进行验收,如存在质量异议,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本市场提出复检申请或调解申请;如无质量异议,市场确认并向销货方账户划转70%货款,同时向仓库开具《提货通知单》,向购货方开具《提货单》。

   6、自《提货单》开具10个工作日内,购货方持加盖公章《提货单》、提货人身fen证等办理出库或货权转移手续,市场划转剩余30%货款至卖方账户,同时在货权转移后10个工作日内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7、复检单位必须是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货物质量纠纷以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8、仓储费由仓库收取,提货单开具日前由销售方承担,提货单开具日后(含开具日)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市场在网站公布仓库收费标准。

   9、购货方确认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购销市场释放销货方30%交收订的。


第六章 违 约


   第三十一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货期限内购货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货期限内销货方未能按合同交付货物的;

   3、销货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5、违反购销双方在购销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及其它条款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本市场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并终止相应交收业务。

   第三十三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本市场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交收订的相当于货物总值30%部分作为违约的划拨守约方。若卖方不能按规定开具发票且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对不开发票的违约行为,扣划相当于货物总值13%作为违约的给守约方。购销市场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购销双方均违约,市场对双方分别扣除合同违约部分依交收价计算的货款的10%的违约的作为市场的风险基的。

   第三十五条 由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差额补偿,根据购销双方质量争议协商结果确定违约的额度,未能协商确定违约补偿的,由市场所在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认定。